中文名:汽車
英文名: auto
概念: 以可燃氣體作動力的運輸車輛
基本構造:發動機、底盤、車身和電氣設備

汽車(auto)一種現代交通工具,英文原譯為“自動車”,在日本也稱“自動車”,其他文種也多是“自動車”,只有中國例外。
汽車原指以可燃氣體作動力的運輸車輛,也指有自身裝備動力驅動的車輛。一般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不依靠軌道或架線而在陸地行駛的車輛。汽車通常被用作載運客、貨和牽引客、貨掛車,也有為完成特定運輸任務或作業任務而將其改裝或經裝配了專用設備成為專用車輛,但不包括專供農業使用的機械。全掛車和半掛車並無自帶動力裝置,他們與牽引汽車組成汽車列車時才屬於汽車範疇。雖然,長久以來學術各界對「誰是第一位汽車發明者」皆有不同的看法及論述,未有完全一致性的看法,但是,絕大部份學者皆將德國工程師卡爾·賓士視為第一位發明者。而美國人則認為亨利福特為汽車創始人。

各國定義

美國

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標準SAEJ 687C中對汽車的定義是:由本身動力驅動,裝有駕駛裝置,能在固定軌道以外的道路或地域上運送客貨或牽引車輛的車輛。汽車按總體結構分為單車和列車。單車是基本形式。常用4×2、6×4、4×4和6×6等符號表示驅動特點,前一個數字代表車輪總數(雙胎並裝仍算一個車輪),後一個數字表示驅動輪數。如所有車輪均為驅動輪即稱為全輪驅動汽車。列車是由牽引車或單車拖帶掛車或半掛車組成。汽車按用途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類,即轎車、客車、載貨汽車(俗稱卡車)、越野汽車、牽引汽車、自卸汽車、專用汽車、半掛車和專用半掛車。

日本

日本工業標準JISK 0101 中對汽車的定義是:自身裝有發動機和操縱裝置,不依靠固定軌道和架線仍能在陸上行駛的車輛。使用內燃機行駛的車輛,超過三輪以上,或二輪但是排氣量大於125mL。

分類

依目的分類

自用: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特許營業經營客貨運,得通行全國道路之汽車
營業:取得中華民國交通部特許之營業執照,於特許範圍、區域經營客貨貨運行駛之汽車。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依使用性質分類

客車:
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客車、座位在25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小客車:座位在9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24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貨車:
大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貨車。
小貨車: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之貨車。
客貨兩用車:
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9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1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代用客車:
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25人。
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9人。
特種車:
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之特種車。
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9座以下之特種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器腳踏車。
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HP)以下,1.34馬力(電動機功率1000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000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45公里之2輪機器腳踏車。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000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依用途性質分類

客車:指載乘人客4輪以上之汽車。
貨車:指裝載貨物4輪以上之汽車。
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750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750公斤者為輕型拖車。
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5輪之拖車。
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全聯結車:指1輛曳引車或1輛汽車與1輛或1輛以上重型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半聯結車:指1輛曳引車與1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機器腳踏車:指使用原動機之2輪車輛。

參考網站:台灣汽車百科 http://wiki.8891.com.tw/doc-view-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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